会员登录 - 用户注册 - 设为首页 - 加入收藏 - 网站地图 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监督不到位 国海证券收江苏证监局警示函!

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监督不到位 国海证券收江苏证监局警示函

时间:2025-07-07 18:41:48 来源:打抱不平网 作者:知识 阅读:699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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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江苏证监局

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海证决定

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我局对你公司受托管理的券收“17苏建01”公司债进行了检查,发现你公司存在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监督不到位的行人问题。

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发行人)将发行的募集“17苏建01”债券募集资金5.96亿元,于2017年4月7日一次性从募集资金专户转至公司一般户后,资金证监在此账户中存储、使用示函使用募集资金,监督江苏局并违规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。位国上述情况不符合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13号)第十五条的海证规定。你公司作为该只债券的受托管理人,未及时发现并纠正发行人相关行为,对发行人募集资金规范使用监督不到位。你公司上述情况违反了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13号)第七条、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。

根据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13号)第五十八条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。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,作为受托管理人,应当勤勉尽责,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,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,杜绝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。

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
江苏证监局

2022年6月8日

(责任编辑:知识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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